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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書有問題-耕地三七五減租番外篇-佃農到底需要繳什麼稅
(圖 北門水晶教堂 )
大家都知道三七五減租,佃農可以在地主欲賣掉該筆耕地(再次強調,不是農地,不是農地,不是農地)時,
可以獲得1/3的補償,但是1/3的補償是依據哪個金額呢???

根據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之相關規定,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終止租約,以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1/3(平均地權條例)77條亦有相關之規定)
因市地重劃終止:一平均地權63條之官定
重劃後出租人獲得受分配土地::重劃計劃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
重劃後出租人獲得未受分配土地::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
土地重劃之法律性質視為其原有土地之交換,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未出現預計之土地增值 稅
土地徵收:補償規定於平均地權條例11條之規定,(補償地價-土地增值稅)X1/3
土地徵收系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故採實際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又現行土地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增稅為零

在佃農領取補償地價後,還需要繳哪甚麼稅費嗎???實際上是有的,根據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14條第三項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得之補償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他半數免稅
例如:承租人於111年獲淂200萬之補償.須將其中之100萬列為當年度之其他所得申報所得
而以土地獲得補償者,以該補償土地取得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折算後再如上述之申報方式,申報當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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