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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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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他項權利之種類,依民法之規定。
此條所稱之他項權利.係指民法物權篇中的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而民法所規定之物權篇包含了動產及不動產,其中不動產之部分有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抵押權和典權
其中地上權部分又分為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抵押權又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
所生之權利為限。
另外,除上所述之抵押權種類外,還有其他抵押權,其他抵押權即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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