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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複習4 私有土地所有權滅失及回復
第 12 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 13 條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案例:
老王在溪邊有一筆砂質土地,長期以來種植西瓜,某年因為溪水暴漲加上年前的地震,導致在溪水暴漲後,淹沒了老王的土地,使他多年的心血緩於一旦,歷時多年後.因為天候變遷.河道逐漸乾涸,沒入水道中的土地,再次浮現.此時老王可否主張回復所有權??
如果老王取得所有權後,經過測量後,除了原本的土地以外,增加了百分之45的面積,其增加的面積,老王可做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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