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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書有問題--預售屋,沒賺錢還要繳房地合一稅?(1)
(圖 安平漁人碼頭 攝 方益傳)
房地合一稅,很多的朋友常常說到房地合一稅法,其實,房地合一並非有一部獨立的稅法。而是,修正或新增於所得稅法之中(所得稅4-4、4-5、14-4~14-8、24-5、108-2及125-2)。
在前段時間熱議的2.0版,修法通過後,除了,短期持有年限認定修正外,預售屋成了重點 。在此,我們要先釐清什麼是預售屋?
在建商未取得建照之前,客戶購買的(購屋買賣預約單)或(購屋買賣訂購單),因為大多數為粉紅色,所以被暱稱為(紅單),這並非此次規範的預售屋範圍,而是完全禁止銷售。預售屋,係與建商簽訂買賣契約後,到交屋前,這段時間的稱呼。那為什麼一開始,我下的標題是賣預售屋,沒賺錢,還會被課徵房地合一稅呢?在介紹完房地合一稅的法源及紅單和預售屋後,相信各位有清楚的概念,下期我們繼續以實例來解析,為什麼預售屋賣了,沒賺錢還要課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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