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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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實務(一)……生老病死萬物自然循環,但是人的生老病死,不只是人的變化而已,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當下,就產生了法律上的變動。
民法第六條提及: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以個人而言,但是對於繼承的人而言是繼承被繼承者權利義務的開始。相信各位校友都知道,被繼承人辭世以後,繼承人繼承的不只是財產更要繼承債務。幾年前,報導的沸沸揚揚的未成年繼承夫親遺留下來的大筆債務,在成年後被扣薪三分之一,個人承辦的案件中更有繼承人中因為欠債遲遲不敢繼承,及兄弟姐妹中有人不提出印鑑證明使得繼承案件的辦理一延再延,還有因為各自離異後再婚,再婚之配偶去世後,在辦理繼承前本人也去世……等。種種樣式的狀況,個人將依經驗,實際處理之程序一一向各位校友說明,希望對各位校友有些許的幫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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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有很明確的規定,人的權利起始與終止的時間點,除了出生沒法擬制以外,死亡也好視為死亡的,主要是為了使法律事實及一些法律關係不會陷入長時間,懸而未定的狀況。
人的死亡牽扯出來的法律關係頗多,故民法有訂定繼承篇專門解決繼承的問題,包括繼承順位,繼承的代位,繼承權的喪失...等等。更會有遺產稅的問題產生。
但是,實務上碰到的問題,比法律上規定的複雜許多。以個人經驗,遺產通常不是問題,問題都是在人的部分,有處理過遺產繼承分配問題的一定會認同。比如,對分配不滿意的,有人有債信問題不能繼承的,或是,為了能多分配一些故意刁難的,更或是部分繼承人跟本找不到人的....林林總總,五花八門,有興趣我會試著在慢慢整理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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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刑法在法律行為的年齡規定上是不同的,民法滿20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簡單來說就是成年,刑法是18歲。
但是民法中還有視為有行為能力的,就是未成年結婚。
當然啦…有未成年視為成年的,當然也有成年人行為能力被法律限縮的,修法前稱為禁治產人,但禁治產係如同無行為能力人一般,對精神狀況未達不能自理的人,有所不便,故修改為受輔助宣告及受監護選告兩種,前者係對行為能力限制部分,有如限制行為人一般,後者為無行為能力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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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歷史最悠久的律法,只要有人存在,就和民法產生關係,人的出生到死亡,某些狀況甚至追溯到出生前,受孕時,還有死亡後。民法包羅萬象,實用非常。
在全部1225條的條文中,規範了人(包括法人)的一切可能會發生與法律有關係的事,對我們日常生活會有很大的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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