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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實務(一)……生老病死萬物自然循環,但是人的生老病死,不只是人的變化而已,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當下,就產生了法律上的變動。
民法第六條提及: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是以個人而言,但是對於繼承的人而言是繼承被繼承者權利義務的開始。相信各位校友都知道,被繼承人辭世以後,繼承人繼承的不只是財產更要繼承債務。幾年前,報導的沸沸揚揚的未成年繼承夫親遺留下來的大筆債務,在成年後被扣薪三分之一,個人承辦的案件中更有繼承人中因為欠債遲遲不敢繼承,及兄弟姐妹中有人不提出印鑑證明使得繼承案件的辦理一延再延,還有因為各自離異後再婚,再婚之配偶去世後,在辦理繼承前本人也去世……等。種種樣式的狀況,個人將依經驗,實際處理之程序一一向各位校友說明,希望對各位校友有些許的幫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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