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李代書有問題--般農業區可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種類(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納105年5月25日修正版
(圖 井仔腳鹽田夕照 攝 邱家惠)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辦法瑣示:
1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的50%
2開發遊樂區,住宅社區或工商綜合區 以變更編定面積之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的50%,

3開發工業區,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或採取土石使用,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
50%
4作為前三項及下列三項之外之其他使用者,以變更適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0%

5開發汽車駕駛訓練班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站及其附屬設施申請變更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面積,當期公告現值之40%
6私人開發供道路使用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者或私設通路,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公告現值之20%,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既成道路並具公共地役關係證明者,3%
7變更古蹟保存用地者,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面積當期之公告現值1%

以下為非都市土地費為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期回饋金之繳交基準:

1變更共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訂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3%

2變更供前項以外之事業設施用地,依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50%計算之
(以上申請項目,若申請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為A特定農業區 B經辦竣農地重劃 C經主管機關認定已投入相關農業基礎建設或屬輔導農業發展計畫之地區,調增百分之二十)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0%計算,但劃定為保存區作為古蹟使用者,以1%計算之


回饋金之繳納時限:
1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便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提送機關應漁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完成土地是用分區劃定作業前繳納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容許使用時繳納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師臨時使用者,應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時繳納


        
2 屬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變更時繳納
*請與本篇

李代書有問題--一般農業區可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種類(1)
合併閱讀
相關網址

https://d611001.pixnet.net/blog/post/353831287-%E6%9D%8E%E4%BB%A3%E6%9B%B8%E6%9C%89%E5%95%8F%E9%A1%8C--%E8%88%AC%E8%BE%B2%E6%A5%AD%E5%8D%80%E5%8F%AF%E8%AE%8A%E6%9B%B4%E7%89%B9%E5%AE%9A%E7%9B%AE%E7%9A%84%E4%BA%8B%E6%A5%AD

 

18922178_1314510958617215_4462976547856035225_n.j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代書小站 的頭像
    李代書小站

    李代書房仲的部落格

    李代書小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